公民要求在居民戶口簿、常住人口登記表等戶籍資料中增加曾用名的,本人或者監(jiān)護人申請,并提交公民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并正式使用過該姓名的證明材料,經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審批后辦理。
公民文化程度、婚姻狀況、兵役狀況、服務處所、職業(yè)、身高、血型等戶口登記項目發(fā)生變化或者出現(xiàn)錯誤的,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變更、更正。
辦理夫妻投靠戶口遷移需要向派出所提供以下手續(xù):1.書面申請;2.身份證、戶口簿;3.結婚證。
辦理父母和子女相互投靠戶口遷移需要向派出所提供以下手續(xù):1.書面申請;2.投靠人的身份證、戶口簿;3.出生證等親屬關系相關證明材料。未成年子女辦理投靠父親或者母親落戶,若父母雙方已離婚,需辦理投靠撫養(yǎng)方落戶的,應當提交確定撫養(yǎng)方的離婚協(xié)議書、人民法院判決書或者調解書;需辦理投靠非撫養(yǎng)方落戶的,父母雙方應當同時到公安派出所簽署同意辦理落戶的書面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