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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頁/ 政務公開 / 政府信息公開制度 / 正文

          渭南市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促進政府行為公開透明,規(guī)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高政府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機關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責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收集、擁有和整合的與經濟、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相關的文件、數據、圖表等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

          市政府辦公室是本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xié)調、監(jiān)督本市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市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是本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工作機構。

          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辦公室是本縣市區(qū)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xié)調、監(jiān)督本行政區(qū)域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條 政府機關,是指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派出機構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

          政府機關是政府信息公開義務人,依法履行公開政府信息的義務。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是政府信息公開權利人,依法享有向政府機關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

          第五條 政府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由指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具體職責是:

          (一)組織發(fā)布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二)組織受理和辦理向本機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三)組織編制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四)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組織開展保密審查;

          (五)本機關規(guī)定的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 政府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時、準確的原則。

          政府機關按本規(guī)定主動向社會公開信息實行無償服務。

          第七條 政府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不為公眾所知悉,涉及權利人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等商業(yè)秘密的;

          (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涉及身份、通訊、健康、婚姻、家庭、財產狀況等個人隱私信息的;

          (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但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五)與行政執(zhí)法有關,公開后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zhí)法活動或者會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

          (六)根據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其他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八條 政府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機制,按照“誰公開誰審查、先審查后公開”的原則,明確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審查程序和責任。

          政府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九條 政府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監(jiān)測和澄清機制。政府機關發(fā)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wěn)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發(fā)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條 政府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fā)布協(xié)調機制,建立政府信息公開聯(lián)席會議制度,聯(lián)席會議由市政府辦公室、市信息主管部門、監(jiān)察部門、政府法制機構及有關部門組成,負責研究、協(xié)調、推進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的重要事項,保證政府機關發(fā)布的政府信息的及時性、有效性和真實性,確保信息準確一致。

          政府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guī)定需要批準的要經過審批,未經批準不得公開。

          第十一條 政府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

          第二章 主動公開

          第十二條 政府機關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規(guī)范和發(fā)展計劃方面

          1、政府機關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與經濟、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相關的其它文件;

          2、事關全局的重大決策和出臺的相關政策;

          3、經濟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計劃及其執(zhí)行情況;

          4、城市規(guī)劃、土地利用規(guī)劃和土地使用權出讓情況;

          5、礦產資源開發(fā)利用情況;

          6、與人口、地理、自然資源、經濟發(fā)展相關的基本情況。

          (二)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方面

          1、影響公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疫情、災情或者突發(fā)事件的預報、發(fā)生及處理情況;

          2、扶貧、優(yōu)撫、教育、社會保障、勞動就業(yè)等方面的標準、條件及實施情況;

          3、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的批準文件、補償標準、安置方案;

          4、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計劃、項目開工和竣工情況,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退出等信息;

          5、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專項檢查整治等信息;

          6、環(huán)境核查審批、環(huán)境狀況公報、項目建設環(huán)境評價和重特大突發(fā)環(huán)境事件等信息;

          7、生產安全事故的政府舉措、處置進展、風險預警及防范措施等信息;

          8、行政許可、行政審批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及行政收費項目的依據和標準;

          9、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收費標準調整的項目、價格、依據、執(zhí)行時間和范圍等信息;

          10、稅費征收及其減免政策的執(zhí)行情況;

          11、向社會承諾辦理的事項及其完成情況。

          (三)公共資金使用和監(jiān)督方面

          1、重大基礎建設項目的公開招標、中標及工程進展情況;

          2、政府采購的目錄、限額標準、采購結果及監(jiān)督情況;

          3、重要專項基金、資金的使用情況;

          4、國有企業(yè)的改制和國有資產的產權轉讓情況;

          5、政府財政年度預算、決算、三公經費信息及審計情況;

          6、政府部門預算執(zhí)行審計結果信息。

          (四)政府機構和人事方面

          1、政府機關的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聯(lián)系方式;

          2、政府機關的職能職責、辦事條件、辦事程序、辦事期限、監(jiān)督救濟途徑;

          3、政府機關有關領導的姓名、分工、聯(lián)系方式;

          4、國家公務員、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招考錄用以及公開選拔干部的條件、程序、結果。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政府機關擬作出的決策、制定的規(guī)定或者編制的規(guī)劃、計劃、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在正式決定前,起草機關或者決定機關應當將草案向社會預公開,充分聽取公眾意見。

          第十四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wèi)生和社會安全等重大突發(fā)事件和社會關注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公開初步核實情況,并根據事態(tài)發(fā)展和處置情況,持續(xù)公開工作進展和政府應對措施等。

          第十五條 政府機關應當編制、公布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并及時更新。

          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類、編排體系、獲取方式,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名稱和聯(lián)系方式,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辦理程序,權利救濟途徑等內容。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應當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稱、內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內容。

          第十六條 依據本規(guī)定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以下一種或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一)政府網站;

          (二)《政府公報》或其他公開發(fā)行的政府信息???;

          (三)渭南日報、渭南廣播電視臺等媒體;

          (四)新聞發(fā)布會;

          (五)政府機關信息公告欄及信息公開服務熱線;

          (六)檔案館、公共圖書館及政府機關檔案室文件查閱服務;

          (七)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

          (八)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的辦事窗口;

          (九)市政府定期向市人大、市政協(xié)報告、通報工作;

          (十)公民經過申請旁聽政府常務會議有關議題;

          (十一)政務微博、政務微信;

          (十二)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第十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主渠道為政府網站。政府機關應當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及時公開、更新政府信息,并提供信息檢索、查閱、下載等服務。

          第十八條 政府機關應當設置政府信息公開咨詢電話,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咨詢服務。

          第三章 依申請公開

          第十九條 除政府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政府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二十條 申請人向政府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

          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并由申請人簽字、捺印或者蓋章確認。

          政府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申請格式文本。

          第二十一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以及代理人、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證件名稱及號碼、電話及通訊地址等有效聯(lián)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包括能夠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稱、文號或者其他特征描述;

          (三)獲取信息的方式及提供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受理機關名稱;

          (五)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時,應當提供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應當提供委托代理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行政機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答復申請人或者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guī)定期限內,障礙消除后期限恢復計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復,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情況。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要求撤回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政府機關應當準許,并登記備案。

          同一申請人向同一政府機關就同一政府信息多次提出公開申請的,政府機關已經依法答復的,可以告知申請人不重復辦理。

          第二十四條 政府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做出書面答復:

          (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已主動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可以公開的,應當向申請人公開;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qū)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應當說明理由;

          (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所涉事項屬于本機關職責權限范圍,但本機關未制作、未獲取,或者未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申請的信息不存在并說明理由;

          (六)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所涉事項不屬于本機關職責權限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公開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lián)系方式;

          (七)申請內容為咨詢、信訪、舉報等事項,不屬于《條例》規(guī)定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通過相應渠道提出,對能夠確定負責該事項的行政機關的,告知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lián)系方式;

          (八)申請內容屬于行政程序中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查閱案卷材料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處于行政機關討論、研究或者審查過程中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條例》所指應公開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十)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已移送檔案館的,依照檔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執(zhí)行,由政府機關檔案機構或檔案工作人員保管的,依照《條例》規(guī)定執(zhí)行;

          (十一)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做出更改、補充。

          第二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機關應當記錄相關情況,并留存相關材料。

          (一)申請人沒有提供有效聯(lián)系方式,致使政府機關無法向申請人提供書面答復的;

          (二)征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無法聯(lián)系或者不予回復的;

          (三)申請辦理中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十六條 政府機關依申請?zhí)峁┱畔?,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具體收費標準按照《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執(zhí)行。

          第四章 監(jiān)督保障

          第二十七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制度、社會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本行政機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會公布本級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行政機關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情況;

          (三)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被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四)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各級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還應當包括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結果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 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組織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年度考核工作。政府信息公開年度考核情況應當以適當形式公布。

          第三十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和監(jiān)察機關負責對政府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指導、監(jiān)督本市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工作。責任追究的方式和程序,執(zhí)行本市行政問責辦法。

          第三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jiān)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政府機關對復議和訴訟中發(fā)現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相關問題應當及時糾正。

          第三十二條 政府機關違反《條例》的規(guī)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fā)布保密審查機制的,由監(jiān)察機關、上一級政府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政府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政府機關違反《條例》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監(jiān)察機關、上一級政府機關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對政府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二)不及時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違反規(guī)定收取費用的;

          (四)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違反《條例》規(guī)定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 教育、醫(yī)療衛(wèi)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huán)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yè)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對所屬或者管理的公共企事業(yè)單位的信息公開工作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